惊出天际!男子起诉银行兑付93万存款,银行称存折系员工伪造,实际没有发生存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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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员工伪造存折

# 数额特别巨大量刑

# 先刑后民处理规则

# 储户向银行追责路径

# 储户损失过错担责

# 非善意储户法律责任

# 不能弥补损失追偿

河南汝州男子石某持1999年在当地某银行汝州支行办理的、金额为93万元的存折,起诉要求银行兑付本金93万元及利息14余万元,银行主张该存折为银行员工张某伪造,不存在真实存储业务。
该案中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存折非法占有资金,涉案总金额达400万元,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职务侵占罪,因伪造行为是职务侵占的手段,最终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论处,涉案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案属于行民交叉案件,因刑事犯罪与民事争议基于同一事实,符合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一审裁定驳回石某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石某的损失需通过刑事案件的追赃退赔程序主张权利,若退赃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可另行向银行主张权利。
石某向银行追责存在两种路径:若石某对伪造事宜不知情,作为善意相对人,可依据表现代理主张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赔偿后可向张某追偿;若石某知情,则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无法构成表现代理,仅能以银行存在管理过错主张侵权责任,法院通常会认定银行承担30%以下的补充赔偿责任。若石某明知存储虚假仍提起诉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会被处以司法罚款,若符合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该案中银行因内部管理不善、公章监管缺位,还将面临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该事件提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监管与风险防控,避免此类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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