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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影投资合同纠纷案中,投资方以出品方签约前承诺影片由著名导演甲执导但实际未履行为由主张欺诈,要求行使撤销权。争议核心在于签约前承诺未被写入合同书是否影响欺诈构成要件分析。法庭关注合同书法律效力认定,认为若合同书未明确相关条款,签约前承诺可能仍影响欺诈认定。
案件焦点在于隐瞒事实欺诈认定的判定标准。出品方在投资协议内容争议中未将导演承诺法律效力写入合同,但投资方主张该承诺直接影响其意思表示瑕疵性判定。法律上,欺诈认定合同关联并非必要因素,关键在于签约前承诺是否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若合同书明确约定导演身份,则签约前承诺效力争议将被排除,因合同内容协商效力以后续书面协议为准。但本案合同书未涉及导演条款,故签约前承诺仍可能构成撤销权行使依据,因其导致投资方基于虚假信息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类似情形在房屋买卖等合同中亦有体现。欺诈构成要件分析强调隐瞒事实对决策的关键影响,如未写入合同的房屋历史信息可能构成欺诈,与是否订入合同书无必然关联。最终,欺诈认定需综合意思表示瑕疵性判定及隐瞒事实与决策的因果关系,而非单纯依赖合同书法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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